(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1)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债权让与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无须保证人同意,因为承担的责任没变
3.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原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信用状况很可能不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所以需要同意
4.债务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
(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注意】原则:保护保证人
5.人保、物保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NOT其他担保人)。
6.放弃债务人的物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共同保证(人保并存)
(1)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