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即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8.其他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9.破产
(1)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0.保证责任的免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③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2)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作用 | 为了确定保证的责任的,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提出方式 |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的起点 | 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特殊: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
保证期间的长短 |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