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十五:合同担保的概论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4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五、合同担保的概论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1.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质押和留置统称物保。保证是人保。定金是货币担保。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债务人  抵押或者质押 
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注意】反担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担保合同的性质

  1.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物保并存的处理: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链接】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批准+(3))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  担保合同  债权人  担保人  责任承担 
有效  无效  无过错     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责任 
有过错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无效  无效     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无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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