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保证方式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责任 |
保证责任范围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
保证期间 | 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补充】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
(1)期间(确定哪个阶段的债务要承担):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2)保证期间(确定要不要承担责任,超期不用承担):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或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定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法定期限。(一般为2年)
2.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 |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
连带责任保证 | (1)债权人对保证人: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保证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
【理解】诉讼时效计算的前提是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补充】诉讼时效中断:清零;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结束前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不能诉讼,暂停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