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十七:合同的担保—抵押_第5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4日

  3.最高额抵押的条件: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

  (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4.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实现: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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