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十七:合同的担保—抵押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4日

  【总结】谁在先,谁优先

  4.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①抵押物未经登记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抵押物经过登记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5.抵押权的从属性

  (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3)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4)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5)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6.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其他

  (1)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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