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_第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6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时,应书面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签收,拒不签收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结算进行强制性审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除外)。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未完成(无正当理由)竣工结算审核,且未支付应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除限期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 对没有企业资质而承包工程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外,其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包人按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只计取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 
(三)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价款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索赔、争议 
第三十九条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要求。当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第四十条 现场签证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场签证,是指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用工、材料、机械台班、零星工程等数量及金额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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