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 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