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市场价格信息;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七)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
第三章 定额计价
第二十条 定额计价是指按预算定额(或估价表)、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综合费用、有关费用、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定额计价采用工料单价计价,工料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定额计价应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0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给排水、暖通及生活用煤气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包括住房集中供暖费、住房补贴、市内上下班交通补贴、自来水补贴和管道燃气补贴,计入人工单价中,不再另行测定标准)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工程的计费基础均为22.88元/工日,其人工价差计入有关费用。
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估价表)中机械使用费的规定,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综合费用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下限。
第二十三条 利润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费用(集中供暖费等项费用、预制构件增值税除外)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允许计取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