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不少于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25%),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在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七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制度。在确定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应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向发包人交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