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黑建造价字[2002]第4号文件,原计费基础不变,其标准按0.1%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险基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其计算基础为直接费、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之和。
第四章 合同价款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的确定应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一)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二)可调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合同价款可根据发承包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并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因工程量变更其综合单价的确定,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进度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进度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合同中对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发包人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有如下方式: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