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6月16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行兰州市榆中县、城关区试点,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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