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八条 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者暂缓注册。达到规定学时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者暂缓注册,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一年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注册(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暂缓注册一年,暂缓期内考核合格,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为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本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
第十二条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出具的注册期内历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