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会计证《财经法规》精讲4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2日

  (1)会计凭证类:各种报表为10年。 其他会计凭证为15年。

  (2)会计账簿类:一般为15年。税收日记账(总账)、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为25年。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告类:一般为10年。财务总预算,为永久;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为3年,其中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中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期限为2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报表,为5年,其中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期限为2年;税收会计报表,为10年,其中电报保管为1年、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期限为3年。

  (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为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与企业相同)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 (案例分析题)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审查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3.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4.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七)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

  1.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

  2.记账凭证的生成与管理。

  3.会计账簿和报表的生成与管理。

  4.关于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文档资料的管理。

  5.关于磁性介质及其他介质的管理。

  6.安全和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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