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13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2日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 :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所得税

  (2)分类

  a、居民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

  b、非居民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五、个人所得税

  3、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方式

  a、自行申报 :

  需自行申报的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b、代扣代缴

  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五、个人所得税

  (2)纳税期限

  a、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b、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

  a、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工资、薪金所得 :

  计税期 :月

  适用税率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入减除费用2000或4800(其中4800=2000+附加减除费用2800)

  备注 :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午餐补贴。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和外籍专家;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