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1、种类 :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2、设立登记 :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b、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变更登记
a、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具体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登记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减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b、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停业复业登记
a、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b、纳税人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c、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d、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e、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注销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具体包括: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
一、税务登记
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机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b、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金,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等
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a、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b、《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c、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