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所得税
1、现行基本规范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纳税人
(1)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2)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
(3)分类 :
居民企业 :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3、税率 :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0%(预提所得税)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收入总额
a、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b、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a、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b、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扣除项目
a、基本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得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c、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