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讲义:第三章第二节_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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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六,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5)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一般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企业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例题·多选题】以下保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
  A.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B.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C.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养老分红型保险费
  D.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家庭财产保险费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为其职工支付的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都可以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养老分红型保险费与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家庭财产保险费不可扣除。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6.亏损弥补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题·单选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
  A.1
  B.3
  C.5
  D.1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7年亏损10万元,2008年盈利20万元,2009年盈利3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
  A.7.5万元
  B.10万元
  C.5万元
  D.12.5万元
  『正确答案』A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7年亏损10万元,2008年亏损20万元,2009年盈利3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
  A.7.5万元
  B.2.5万元
  C.0万元
  D.12.5万元
  『正确答案』C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3-2009年的盈亏(万元)情况如下表,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 
年度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
盈亏-120-501030304070

  A.5万元
  B.0
  C.17.5万元
  D.27.5万元
  『正确答案』A
   
  【例题·单选题】 2011年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4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共计7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2010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为30万元。2011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47.5
  B.53.4
  C.53.6
  D.54.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扣除。
  2011年度利润总额=5000+80-4100-700-60=220(万元)
  扣除限额=220×12%=26.4(万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20+(50-26.4)-30=213.6(万元)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213.6×25%=5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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