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印发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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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会〔2013〕66号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在邕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财政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5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办证、信息、调转、继续教育等管理事务按一致性原则由同一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在职会计人员由所属单位注册(登记)地的财政部门分级管理。财政厅负责中央在邕单位、自治区在邕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其他在职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非在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原则由常住地或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大中专在校学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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