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手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及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分,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持证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单位应当将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采取远程网络教育为主、面授培训和其他形式为辅的培训形式。建立健全持证人员分类、分层培训制度,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学分等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属地管理。财政厅负责全区持证人员信息系统、网络培训机构、学分制度等管理工作。
面授和其他形式的备案、学分登记等由持证人员所属财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持证人员应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以下信息内容如发生变化:
(一)持证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照片、最高学历和学位、最高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
(二)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