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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者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厅于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5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略)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略)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