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印发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月24日

(三)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持证人员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确认。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确认。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所属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管理机构在广西区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档案材料到调入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管理机构跨广西区外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连同报刊公告、本人身份证,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未在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换证的,将予以公告,经公告后仍未办理换证手续的,将作为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处理。

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各级财政部门部署分期分批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换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协助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广西财政会计网”公告。申请人可从“广西财政会计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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