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概览表:
税率及计税形式 |
适用项目 |
计税公式 |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 |
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 |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P134
纳税人 |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出厂销售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销售额 |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 ||||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 ||||
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不涉及 | ||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 |||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 ||||
复合计税: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2002年考题变形)
A.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赠送客户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答案]D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P136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别提示】2009年新的消费税条例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进行了调整,明确全部消费税(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的部分),都要在组价时计入计税价格。
【相关链接】按照新的消费税规定,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
消费税组价 |
增值税组价 |
成本利润率 |
从价计税 |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是比例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 |
从量计税 |
不组价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 |
复合计税 |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 |
不缴消费税货物 |
不计税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 |
【例题·计算题】某摩托车厂将1辆自产摩托车奖励性发给优秀职工,其成本5000元/辆,成本利润率6%,适用消费税税率10%,其组成计税价格=5000×(1+6%)÷(1-10%)=5888.89(元)
应纳消费税=5888.89×10%=588.89(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888.89×17%=1001.11(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6%)+588.89]×17%=5888.89×17%=1001.11(元)
可以看出,从价计税条件下,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组价与计算消费税的组价,其组成计税价格的结果是一样的。
【例题·计算题】某黄酒厂将2吨黄酒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10%,每吨税额240元。其消费税不必组价,应纳消费税额=2×240=480(元)
计算增值税需要组成计税价格,由于黄酒采用从量定额计税,消费税法没有规定黄酒的成本利润率,进行增值税组价时需要用10%的成本利润率。计算增值税组价=4000×2×(1+10%)+480=928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280×17%=15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