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步骤 |
公式的使用 |
说明 |
第一步,判断适用的比例税率 |
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0.6元)÷(1-30%) 上述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
计算结果大于等于50元人民币,在随后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征税部分适用45%的比例税率;计算结果如果小于50元人民币,在随后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征税部分适用30%的比例税率。 |
第二步,组成计税价格 |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
这里分母中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用第一步判断出来的结果,可能是30%,也可能是45%。 |
第三步,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
应纳税额=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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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计算题】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09年1月从国外进口卷烟20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500000元,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20000元,保险费8000元,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率20%,则该批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多少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关税完税价格=1500000+20000+8000=1528000(元)
关税=1528000×20%=305600(元)
(2)每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1528000+305600)÷(200×250)+0.6] ÷(1-30%)=53.25(元)>50元
适用45%的税率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
=150×200+(1528000+305600+150×200)÷(1-45%)×45%
=30000+1524763.64=1554763.64(元)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P141)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
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如果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为了平衡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由扣除范围的11项(P141)
外购应税消费品抵税规则:
(1)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成品油中还有细类不包括)可用排他的方法记忆允许抵扣的项目。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例外)。
(3)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P141)
(5)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扣税计算公式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的计算目的是算出生产领用量,计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倒轧的方法。
计算规则:(1)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该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4)对自己不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烟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要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例题.单选题】下列外购商品中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本企业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的是( )。(2008年)
A.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
B.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的勾兑白酒
C.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溶剂油为原料生产的溶剂油
D.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答案]D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已纳税款准予扣除,扣除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可抵税的项目有11项(P142)
【解释】这里注意与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原则联系起来复习。两种情况下都有已纳税款的抵扣,抵扣范围都是那十一种消费品的连续加工,而且都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都用倒轧的公式计算,但具体计算公式不同。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也不适用这一抵税政策。
3.P14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允许抵扣的已纳税额公式在2008年就发生变化。教材上是2008年前的有减税的旧公式,2008年后公式发生变化。(这一点上,教材与现实严重脱节,故考的可能性不大)
五、税额减征的计算(P143)
和现实脱节: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