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计算题】某酒厂将自产薯类白酒1吨(2000斤)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则此笔业务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为( ):
消费税从量税=2000×0.5=1000(元)
从价税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1+5%)+1000]÷(1-20%)=650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23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17%=1105(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5%)+2300]×17%=6500×17%=1105(元)
【例题·计算题】某护肤品厂将成本为3000元的护手霜发给职工作福利,护肤品不缴纳消费税,则增值税组价=3000×(1+10%)=33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3300×17%=561(元)
【疑难问题归纳】
行为 |
增值税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如:自产酒精连续加工化妆品。 |
不计 |
不计 |
不计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酒精连续生产跌打正骨水 |
不计 |
计收入征税 |
不计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计收入征税 |
计收入征税 |
计收入征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 |
计收入征税 |
计收入征税 |
不计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
按同类平均价计收入征税 |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
按公允价计收入征税 |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例题.单选题】 委托加工的特点是()。
A.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
B.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C.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
D.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再卖给委托方进行加工
[答案]A
[解析]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做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加工费和垫辅料 |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
消费税纳税环节 |
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体户的除外) |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纳消费税 ②连续加工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抵扣已纳消费税 |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例题.计算题】某高尔夫球具厂接受某俱乐部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俱乐部提供主要材料不含税成本8000元,球具厂收取含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2808元,球具厂没有同类球具的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10%,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8000+2808÷(1+17%)]÷(1-10%)=11555.56(元)
【例题.判断题】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可按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 )(1996年)
[答案]×
【例题.判断题】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体经营者不承担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1997年)
[答案]√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138页)
组成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