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重点第一章(第1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25日
 税法的概念

  1.税收的定义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无偿性;(2)强制性;(3)固定性。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对税收概念的相关理解不正确的是( )。

  A.税收是目前我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工具

  B.国家征税依据的是财产权利

  C.国家征税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D.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答案]B

  【解释】社会主义税收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针对人民群众整体利益而言具有整体返还性,但针对具体纳税人而言没有直接返还性,是无偿的。

  2.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解释】这一部分考点明显,以往年份不止一次出过判断或选择题。考生要注意掌握下表的内容和对应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权利主体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权利客体

即征税对象

法律关系内容

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例题·判断题】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2002年)

  [答案]×

  【例题·判断题】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 )(1995年)

  [答案]×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B.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不对等的

  C.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

  D.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答案]ACD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1个要素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各章开篇均有立法目的,可作一般了解。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解决的是对谁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不同税目往往对应着不同税率和不同的征免规定。

  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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