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符合终止确认时的计量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例2—17】 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 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答案]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234 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票据 234 000
(3)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表明甲企业的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假定甲企业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1 660元,则甲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1 660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 340
贷:短期借款—成本 234 000
(四)继续涉入的情形
【例2—18】(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继续涉入)甲银行持有一组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方可提前偿付。20×7年1月1日,该组贷款的本金和摊余成本均为100 000 000元,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均为10%。经批准,甲银行拟将该组贷款转移给某信托机构(以下简称受让方)进行证券化。有关资料如下:
20×7年1月1日,甲银行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将该组贷款转移给受让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银行收到款项91 150 000元,同时保留以下权利:(1)收取本金10 000 000元以及这部分本金按10%的利率所计算确定利息的权利;(2)收取以90 000 000元为本金、以0.5%为利率所计算确定利息(超额利差账户)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收取该组贷款本金中的90 000 000元以及这部分本金按9.5%的利率收取利息的权利。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如果该组贷款被提前偿付,则偿付金额按1:9的比例在甲银行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分配;但是,如该组贷款发生违约,则违约金额从甲银行拥有的10 000 000元借款本金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20×7年1月1日,该组贷款的公允价值为101 000 000元,0.5%的超额利差账户的公允价值为400 000元。
[答案]
甲银行的分析及会计处理如下:
甲银行收到的91 150 000元对价,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转移的90%贷款及相关利息的对价,即90 900 000(即101 000 000×90%)元;另一部分是因为使保留的权利次级化所取得的对价250 000元。此外,由于超额利差账户的公允价值为400 000元,从而甲银行的该项金融资产转移交易的信用增级相关的对价为650 000元。
假定甲银行无法取得所转移该组贷款的90%和10%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则甲银行所转移该组贷款的90%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算如表3-7:
表3—7 单位:元
项 目 |
估计公允价值 |
百分比 |
分配后的账面金额 |
已转移部分 |
90 900 000 |
90% |
90 000 000 |
仍保留部分 |
10 100 000 |
10% |
10 000 000 |
小 计 |
101 000 000 |
100% |
100 000 000 |
甲银行该项金融资产转移形成的利得=90 900 000-90 000 000=900 000(元)
据此,甲银行在金融资产转移日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存放同业 91 150 000
继续涉入资产—次级权益 10 000 000
—超额账户 400 000
贷:贷款 90 000 000
继续涉入负债 10 65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900 000
在20×7年12月31日,已转移贷款发生信用损失3 000 000元,则甲银行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3 000 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次级权益 3 000 000
借:继续涉入负债 3 000 000
贷:继续涉入资产—次级权益 3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