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2013年新增)(★★★)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P69)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2)个人缴费的缴费基数与比例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解释1】缴费工资,也称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解释2】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2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解释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解释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解释5】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解释1】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解释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链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正常死亡:每月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2)未熬到退休年龄死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1】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解释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未熬到退休年龄人就废了: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恭祝大家万寿无疆,至少身体健康!如果非要在“健康”前面加上一个期限,我们希望它是——一万年!
4.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考生了解即可,否则将提前领取病残津贴)
(1)年度计算法(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2)月积数法(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其中:www.Examzz.com
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年度计算法】(1)个人账户2012年记账金额=3000×8%×12=2880(元);(2)2012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0000×(1+4%)+2880×(1+4%×1.083×1/2)=20800+2942.38=23742.38(元)。
【月积数计算法】(1)2012年记账月积数=(12+11+10+……+1)×8%×3000=18720(元);(2)2012年记账额利息=18720×4%×1/12=62.40(元);(3)2012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0000×(1+4%)+2880+62.40=23742.40(元)。
【解释】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基本相等,相差甚微。具体采用哪种方法,由当地社保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决定,并将决定向辖区内的参保单位公示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