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期(P78)
1.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期间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解释】(1)在确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关;(2)在确定医疗期的期间时,先看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再看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解释1】(1)医疗期:病休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2)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
【解释2】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职工王某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王某自2013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就要看4月1日至9月30日共6个月的期限内王某累计病休的时间是否达到了3个月:(1)如果王某自4月1日起一直卧床不起,至6月30日,医疗期满;(2)如果王某断断续续,至9月11日累计病休时间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
4.医疗期内的待遇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链接1】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外。
【相关链接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低工资标准(综述)
(1)劳动者的损失赔偿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劳动仲裁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医疗期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