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讲义:1.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9日

第二单元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2007年判断题、2009年多选题、2010年判断题)
  1.平等主体
  (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例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同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1)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纠纷;(2)行政复议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3)诉讼既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也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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