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第一单元 支付结算概述
一、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2012年多选题)(P94)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96)
1.伪造、变造(2012年单选题)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解释】票据的伪造、变造均属于欺诈行为、违法行为,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2012年)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答案】A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更改(2005年判断题)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环球网校考试站
【解释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属于违法行为;而原记载人可以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进行更改(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解释2】(1)所有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均不得更改;(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签章(2005年单选题)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出票日期(2007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