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十章知识点5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3月29日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①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②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

  ③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④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⑤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⑥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⑦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审慎合规地确定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

  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延续以往实贷实存的做法,对借款人申请提职的自主支付金额未予以审慎测算,也不注意有关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约束,有的甚至将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小额资金支付一次性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为贷款资金被挪用带来风险隐患。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小额贷款资金,是出于兼顾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考虑。

  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

  一是仍应遵从实贷实付原则,既要方便借款人资金支付,又要控制贷款用途;二是仍应遵守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基本要求,不得提前放贷。

  因此,贷款人应审慎确定自主支付资金的金额和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时间。

  此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不排斥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控制。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协商采取措施,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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