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
放款执行部门的核心职责是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专门负责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
第一,审核银行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银行内部授信业务流程是否合规,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文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银行授信文件及其内容是否完善;银行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是否经有权签批人签署意见等。
第二,核准放款前提条件。主要审核贷款审批书中提出的前提条件是否逐项得到落实。目前,有些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中存在“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倾向,即在贷款审批环节设置较多的限制性条款,导致风险防范的关口后移,但在放款执行环节则对放款前提条件放松审核标准,导致风险防范的各道防线失去作用。
放款执行部门要进行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①审核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合规性要求主要包括;是否已提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②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对贷款客户的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及保证金比例的要求;
——贷款担保方面的要求;
一一对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流动性、盈利性等财务指标的要求;
——贷款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的要求;
一一确定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名单、交易商品,必要时限定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区间和应收账款账龄;
——锁定借款人贷款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明确还款来源、监督客户物流与现金流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
——对外担保的限制;
——资本出售的限制;
一一资本性支出的限制;
一一股东分红的限制;
——兼并收购的限制;
一一交叉违约的限制;
——偿债优先权的要求;
——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
——其他限制性条件。
对于信贷审批书中提出上述限制性条款的,放款执行部门要审核确认全部落实。
审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在放款前审核项目是否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建筑工程开工前,是否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新开工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要求借款人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理机构签证意见、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施工单位已完工程实物量及已完工程结算单、材料供应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竣工决算文件、付款通知书等文件,作为项目建设进度和贷款支用的依据。在项目进度审核中,应关注以下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