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章节知识点(第五章第四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7日
第四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知识点:
  • 洗钱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洗钱概述:

  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洗钱者借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方法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
  (3)使用空壳公司。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的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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