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章节知识点(第五章第四节)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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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
  根据《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办法》具体列举了一些可疑交易标准,其中适用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有18项,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有13项,适用于保  险公司的有17项。除列举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任何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且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或是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都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免予报告的交易

 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反洗钱法》第三十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2)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3)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另外,《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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