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章节知识点(第六章第一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7日
第六章 银行从业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第一节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知识点:
  •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 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 存款合同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在法律上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存款人看,存款是单位和个人在存款机构开立账户存人货币资金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存款机构看,存款是金融机构接受存款人的货币资金,承担对存款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本息义务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还对有关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1.查询单位存款
  2.冻结单位存款
  3.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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