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对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法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对有上述利率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标准如下: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存款关系是以存款合同确定的。通过存款合同存款,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款机构是债务人,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它出具的借据;存款人是债权人,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债权证书。
2.存款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人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人账,并向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单或进账单是存款债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人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存款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由于存款业务是存款机构经特许而经营的业务,存取业务量巨大,故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