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3月5日

第二章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籁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二)分立
  1.新设分立: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部分以上,另外设立两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
  2.派生分立:原公司将其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概念
  解散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解散时,应进行必要的清算。
  (二)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超过l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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