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售(本章第三节)
二、验资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承销:(准备工作)
包销和代销。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商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商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募集说明书单行本;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律师鉴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