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基础知识命题点解读(第三章第三节)_第5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2月28日

  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资金的具体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我国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①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企业债券主要是以大型的企业为主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限于大型公司,一些中小规模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法规标准,都有发行机会。②发行方式以及发行的审核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批制或注册制;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引进发审委制度和保荐制度。③担保要求不同。企业债券较多地采取了担保的方式,同时又以一定的项目(国家批准或者政府批准)为主;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强制与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也不强制担保,而是引入了信用评级方式。④发行定价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公司债券的利率或价格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①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②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⑨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④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推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2)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