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
知识点: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与职能:
1.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2.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
(1)含义。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2)设立和解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国内地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盈利性的法人。
(3)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察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4)总经理。
5)其他职能部门。
(4)条件。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会员派出的入市代表;其他人要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必须通过会员进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注重会员自律,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层次结构:
1.主板市场
(1)含义。主板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市场。
(2)特征。
1)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2)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块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3)宗旨。
设立中小企业板块的宗旨是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市场。
(4)“两个不变”。
“两个不变”是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5)“四个独立”。
1)运行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的第二交易系统承担。
2)监察独立: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实施对中小企业板块的实时监控,该系统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控指标和报警阀值。
3)代码独立:是指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不同的股票编码。
4)指数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在上市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后,发布该板块独立的指数。
(6)特点。
(7)监管措施。
2.创业板市场
(1)含义。
(2)特点。
(3)功能。
(4)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启动。
(5)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