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知识点:
-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 四、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资格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
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职责
4.职责终止的情形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主要业务范围
(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2)受托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