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有效的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1)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3)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