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强化学习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4日

  A.章程的修改;B.企业的中止、解散;C.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D.企业的合并、分立。

  【链接】公司法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⑧职权:

  A.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B.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C.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中的职权;

  D.出资额转让事项

  (2)经营管理机构

  ①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②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1.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不同于合作企业)。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清算

  1.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注意】(2)-(5)均需要审批机关批准

  2.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总结】清算人的确定

个人独资 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投资人 全体合伙人或者过半数选举 股东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董事;注册会计师、律师

  【总结】合营企业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1)增加注册资本的(核准);减少注册资本;

  (2)合营企业的设立;

  (3)出资额的转让;

  (4)分期缴付收购价款

  (5)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按实缴分收益;

  (6)延长合营期限

  (7)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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