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章程的修改;B.企业的中止、解散;C.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D.企业的合并、分立。
【链接】公司法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⑧职权:
A.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B.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C.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中的职权;
D.出资额转让事项
(2)经营管理机构
①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②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1.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不同于合作企业)。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清算
1.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注意】(2)-(5)均需要审批机关批准
2.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总结】清算人的确定
个人独资 | 合伙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营企业 |
投资人 | 全体合伙人或者过半数选举 | 股东 |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 董事;注册会计师、律师 |
【总结】合营企业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1)增加注册资本的(核准);减少注册资本;
(2)合营企业的设立;
(3)出资额的转让;
(4)分期缴付收购价款
(5)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按实缴分收益;
(6)延长合营期限
(7)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