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2.实物出资
(1)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1)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场地使用权出资
(1)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注意】只能作为中方出资,不能是外方的;作价无须评估决定。
(2)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5.出资要求:
(1)必须是自己所有的
(2)实物未设立担保物权
(3)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
不得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总结】作价金额的总结
合伙企业 | 劳务:协商确定 其余:协商或评估作价 |
公司 | 评估作价 |
外商投资企业 | 场地使用权: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 其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
(四)出资期限
1.分类:新设期限、并购期限
2.未按期出资的责任
(1)双方违约: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同步出资的问题: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