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四章_第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6年5月5日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保险公司的变更。

  3.保险公司的终止。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四)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

  (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解。

  (六)保险监管机构

  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5.其他书面形式。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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