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4.个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三)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四)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2.贷款展期。
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五)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