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转让。
4.持续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和其他法定的相关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有关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1)首次信息披露。
(2)持续信息披露。
①定期报告。
②临时报告。
(3)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5.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3)虚假陈述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
1.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撤销。
4.收购要约的变更。
(四)协议收购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