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3.贷款人的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人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4.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和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2)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
(3)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
(4)规定了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
(5)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贷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二)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3.借款人的义务。
(1)依法向贷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査,并予以配合;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贷款发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