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_第5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8月6日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五)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第三节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及其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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